朱某等50余人与福建某公司、许某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

商事 | 何敬君

原告系证券市场普通投资者,被告系一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,原告在2016年、2017年期间购买被告所发行股票导致巨额亏损,遂提出赔偿诉求。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,经查询,被告公布的2016年、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,且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,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。庭审时提交了被告公司半年度报告、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等证据材料,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,综合评判了本案是否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、以原告股票交易基准日和基准价造成的损失、原告的投资决策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、原告诉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问题。

通过庭审,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成立,本律师代理本案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000多万元,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